大 中 小
受贿案件言词证据抵触下的辩护角度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易胜华 律师
在受贿案件中,由于受贿行为的隐藏性,犯罪事实的锁定重要依赖于涉案当事人(行贿人、受贿人、其他证人)的言词证据来实现,包括受贿人和行贿人的供述、证物证言等。在所有的法定证据品种中,言词证据属于主观性较大、稳固性较差的证据类型。当事人在特定时期、特定场所,由于特别情况的出现,可能会做出对本身不利的虚假陈述,一旦时间和环境发生转变,当事人的思想也会发生宏大的变化,从而就同一事实做出不同的,甚至是完全相反的陈述,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翻供”。
当事人在事后对言词证据产生变更的说明,普通是侦查人员的“暴力”、“胁迫”或者“诈骗”等守法行动。因为当事人所处的特定环境,毫无疑难难以举证侦查人员违法行为的存在。在庭审的时候,法官即便信任侦查人员可能存在不标准的行为,正常情形下也不会认定侦查程序违法。
侦查机关是不乐意看到言词证据发生变化的。即使法院并不认定在侦查阶段的取证程序存在违法之处,侦查机关也愿望自己可以向法庭供给完善的证据资料。侦查机关惯常采用的做法是,对统一事实不厌其烦地重复讯问,在笔录中会问当事人“侦查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或者在讯问之后对讯问过程再制作一次同步录音、摄像,以证明其取证的正当性,消除当事人“翻供”的非分之想。因而,把全体的盼望寄托在证明侦查人员违法行为上面,岂但存在极大的危险,也无从下手,往往徒劳无功。
从辩护的角度来看,任何证据都不可能是美中不足的。证据中的轻微瑕疵并不能否认整个事实的存在,仅仅盯着言词证据中的个别差别是远远不够的,必需建立起对证据的全局观,高屋建瓴,纵横捭阖,有理有据,从多个角度进行有力的论证,从而推翻对我方不利的证据,还原事实本相,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
当事人在面临重重压力、不得不虚构事实的时候,必然无法三思而行,未免会漏洞百出。有些精明的当事人甚至会成心埋下伏笔,为“翻供”发明前提。这些言词证据经由侦查人员和公诉机关的重重审查,有些显明的破绽会被补充、修改,但是要做到白璧无瑕也是不可能的。
虽然每起受贿案件都有不同的辩护角度和策略,3d开奖直播,但是在推翻虚假言词证据方面,也存在一些独特点:
1、严厉审查言词证据的形式,找出程序违法之处。
我们虽然无奈证明,制造笔录的时候存在当事人宣称的“暴力”、“胁迫”、诱骗等情况,但是笔录自身固定下来的证据制作进程,是侦查人员程序违法的“铁证”。审查的内容包含:讯问连续的时光、讯问的地点、侦查人员的数目、讯问过程中是否有要挟和勾引、笔录涂改之处有无加盖当事人指膜等等。
在询问(讯问)当事人的时候,依照国度机关单位的分工习惯,担负记载这一单调工作的,个别是资格绝对较浅的侦察职员,3d图库,尤其是一些刚通过公务员测验进入司法机关的新手。因为教训欠缺,他们在记载的时候大多比拟切实,留下了较多的痛处。只有咱们多加留意,就可能发明笔录中存在的良多问题。在庭审之中指出这些问题,该证据的证实力就能够大打折扣,从而局势朝着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向发展。
2、留神研究笔录制作之时的环境和背景
纳贿案件确当事人一般都有较高的文明水温和丰盛的社会经验。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当事人既然决定承认或者说出对自己不利的虚假事实,必然有一个思惟斗争、利弊衡量的过程。从辩护人的角度来说,联合当时的环境和背景,双色球开奖时间,当真研讨当事人庞杂的思维奋斗过程,是无比必要的。
例如:当事人否认虚假事实之时案件所处的阶段,当事人被关押的环境,其余涉案人员的状态,时期背景等等。这些因素足以影响到当事人做出对本人不利的决议,假如侦查人员施加必定的精力压力,当事人有可能按照侦查人员的请求做出虚假陈述。庭审之时,辩解方通情达理的剖析,可以使得法官心坎发生共识,固然不便给予明白的支撑,但在证据的采信跟量刑上也会有所体现。
3、言词证据内容本身的抵触之处。
谎言是经不起斟酌的,在当事人屡次就同一事实做虚假陈述的时候,不免会有所不同,这种对自己不利的假话原来就违反其志愿,因此当然不会去精心假造。有些侦查机关为了防止涌现自圆其说之处,采取电脑打字的方法进行记录,在对同一事实讯问的时候,调取电脑中保留的前一份笔录的相关内容复制、粘贴,让当事人签书画押。这样一来,当事人对同一事实的陈述完全吻合,一字不差。
侦查机关采取的这一防备办法,确切给辩护律师寻找蛛丝马迹带来了很大的困扰。但是,在不同时期制作的多少份笔录,内容完全雷同,连标点符号都没有差异,这本身就是疑点。而辩护的角度也并不依附于虚假陈述在表述形式上的差异,更多的在于内容本身的逻辑矛盾。侦查人员对证据形式的适度关注,往往会导致其疏忽了证据内容本身存在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须要增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在当事人的辅助下,针对事件发生经过中存在的不实之处,寻找相应的线索,查明真相,揭穿谣言。
4、言词证据与其他证据的矛盾。
在行贿案件中,言词证据虽然盘踞了十分主要的地位,然而在全部证据链条中,必定还存在其他情势的法定证据,如书证、人证、鉴定论断、视听资料等。基于这些证据的客观实在性,我们往往可以借助它们来证明某些言词证据的虚假。
当事人的工作日记、单位的会议记录、交通住宿票据、手机通话记录、景象材料等等,都可以证明有关的事实,颠覆此前的虚伪陈说。
例如,在笔者办理的某区委书记受贿案中,其中有一起犯罪事实,当事人曾于某年某月某日晚在市区某酒楼包厢内收取某人现金五十万元。行贿人的交待与其完整一致。但是,根据笔者调取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和相关证言,该酒楼在当年的年底才装修结束,福彩开奖结果,正式开业经营,不可能在上半年的某一天招待顾客。同时,依据当事人的工作日记和相干气候资料,那段时代正好当地暴发了特大水灾,前后有将近一个月的时期,当事人都在第一线指挥抗洪抢险和指点灾民安顿工作,不可能呈现在市区,双色球预测号码。在我方充分的证据眼前,法院终极不认定公诉机关对该笔受贿的指控,当事人也因此得到了较轻的量刑成果。
针对每一起案件的详细情况,我们可以发现更多对当事人有利的线索。认真收集、收拾这些证据材料,可以使得我们在法庭上的辩护存在强盛的证据基本,获得法官的支持。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易胜华 律师
(作者简介: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等合伙人,职务犯法部主任,刑辩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刑辩业务领导组组长,北京师范大学结合导师)